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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访须知
来源:本站   信息发布者:鸠江区信访局   发布日期:2006-01-01   阅读:2227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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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来访人的上访事项应当首先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。
二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  (一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  (二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  (三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  (四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  (五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  (六)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三、反映共同意愿的来访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四、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五、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本局不予受理:
  (一)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(县)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事项,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的;
  (二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  (三)同一信访事项已经由市(区)、乡镇及有关部门、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,且未超过规定期限的。
六、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。
七、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,如有异议或不服,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,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。  
八、来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,讲文明,有礼貌,在接待场所不吸烟,不喧哗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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